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审批

一、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项待遇。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下列亲属:

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所需材料

本人档案、死者火化收费单据(原件)、遗属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原件)、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子女超过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需要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其它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1)遗属提供相关材料,给死者生前所在单位。

2)单位政工人员(乡镇组织委员)领取、填报《死亡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3)工资福利股开据调档函,审核死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及离退休时间、工资待遇等)

4)印发死亡待遇文件。

5)登记造册,存档。

四、办理时限

上半年死亡待遇的审批需待接到市人社局印发的重新核定的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后,开始办理。

下半年的审批工作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办理依据

内民政优[2012]17号文件;内人发[2008]155号;内人发[2002]11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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