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城县扶贫小额信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驻宁各金融机构:
  《宁城县扶贫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4日

  宁城县扶贫小额信贷暂行办法

  为加大金融扶贫力度,保证金融扶持到村到户,让建档立卡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有收益,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五部委下发的《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扶贫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扶持对象为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是“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立风险补偿金”。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必须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借款合同要明确资金用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五条 从2018年到2020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给予全程全额贴息。实行贫困户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政策,要求贫困户按贷款合同规定按时、全额还清贷款并支付利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发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 贴息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或涉农涉牧整合资金中列支,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到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扶贫办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的审查,在县、乡、村三级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防止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
  第八条 在人民银行宁城支行的监管下,各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将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评级授信等级由各商业银行共享,各商业银行要给予授信贫困户5万元以下的免担保免抵押贷款。
  第九条 实施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要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风险补偿金10倍放大贷款规模,县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为8:2,如有保险机构参与担保,县政府、保险机构、参与银行分担比例为4:4:2。“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由县扶贫办、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无道德风险和管理责任的前提下,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要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8:2比例或4:4:2分担损失。各商业银行要调动信贷人员管理和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对经办扶贫小额信贷人员实行差别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扶贫贷款放得出,用的好,管得住。
  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确因非主观因素到期不能偿还贷款的贫困户,帮助贫困户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要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第十条 各镇乡扶贫办要把好项目审核关,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帮扶责任人和村两委全程参与,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贫困户贷款需求汇总,中期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工作。完善放贷程序,为避免贫困户同一时间在不同合作银行重复借贷,村党组织书记和第一书记要把好第一关,依据贫困户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签字确认,确保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小、贷得到、用的好、还的上。村党组织书记、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的监管责任,保证贷款用途符合本办法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建立贷款跟踪机制,确保专款专用;财政局、扶贫办要对扶贫小额信贷使用情况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通过县乡村三级联动,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管理服务,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公示公告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贴息每半年进行一次。县财政局要立足本地实际,负责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对不按要求用途使用的贫困户不予贴息。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宁城支行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提供贷款基础利率数据。要积极发挥金融扶贫信息系统作用,加强与扶贫、银监、保监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共享,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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